壹、斯德哥爾摩公約(Stockholm Convention on Implementing International Action on Certain 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) 簽署:2001年5月 主要內容: 一、管制持久性有機污染物(POPs)。 二、目前納入管制的十二項POPs多為殺蟲劑及工業化學品,包括aldrin(阿特靈)、chlordane(可氯丹)、dieldrin(地特靈)、endrin(安特靈)、heptachlor(飛佈達)、mirex(滅蟻樂)、toxaphene(毒殺芬)、hexachlorobenzene(六氯苯)、DDT(滴滴涕)、PCBs(多氯聯苯)、dioxins(戴奧辛)、furans(夫喃)。 三、本公約列管項目將不限於前述十二項POPs,審查委員會將根據最新的科學證據考量納入新增管制清單的項目。 貳、生物安全議定書(Cartagena Protocol on Biological Safety) 簽署:2000年1月29日 主要內容: 一、在現代生物技術及基因改造活生物體(living 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, LMOs)可能導致的潛在風險下,確保生物多樣性。 二、基因改造活生物體在進出口貿易上建立事先告知協議(advanced informed agreement, AIA)程序,提供進口國決策依據。 三、成立生物安全資料中心,以交換相關資訊並協助落實此議定書。
參、鹿特丹公約(Rotterdam Convention on the Prior Informed Consent Procedure for Certain Hazardous Chemicals and Pesticides in International Trade,PIC) 簽署:1998年9月 主要內容: 一、要求包括殺蟲劑等有害化學物品出口前,進口國應獲得預先通報且同意。 二、締約國於其他國際貿易或環境保護協定中相關化學品之義務,不受本公約的約束。
拾、巴塞爾公約(Basel Convention on the Control of Transboundary Movements of Hazardous Wastes and their Disposal) 簽署:1989年3月 生效:1992年 主要內容: 一、禁止有害廢棄物越境移動及規範本國內處理原則。 二、越境移動時必須事前通報。 三、如有違法的越境移動,則將廢棄物送回原產生國。 四、為了協助開發中國家發展相關技術,特別設立基金會。
拾玖、長距離越境大氣污染公約(Convention on the Long-distance Tarnsboundary Movements of Atmospheric Pollution) 簽署:1979年11月 生效:1983年3月 主要內容: 一、要求各締約國對越境大氣污染採取妥善防止政策。 二、規範防止硫氧化物等外洩技術,推展酸雨研究,促進國際合作,實施監控制度及加強資訊交流。
貳拾壹、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(華盛頓公約)(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, CITES) 生效:1975年 主要內容: 一、限制各國進行野生動植物貿易,以保護瀕臨絕種的野生動植物。 二、將限制的動植物列於附件Ⅰ、Ⅱ、Ⅲ中。 三、附件Ⅰ主要禁止以商業為目的之國際動植物貿易,以學術為目的之國際貿易則需取得進出口國政府的許可證明。 四、附件Ⅱ、Ⅲ則規定可行之商業性貿易,但必須取得出口國政府的許可證明。